《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辦法(試行)》全文一覽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基金)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基金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基金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符合《基礎設施基金指引》規定的基金產品及資產支持證券。
基礎設施基金份額在本所的發售、上市交易以及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在本所的掛牌轉讓等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基礎設施基金份額在本所上市交易、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在本所掛牌,不表明本所對該產品的投資風險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基礎設施基金、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判斷和承擔。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管理機構等業務參與機構及其人員從事基礎設施基金業務活動,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托管人、資產服務機構、原始權益人等業務參與機構及其人員從事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業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托管人等基礎設施基金、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以及基礎設施基金的收購及基金份額權益(以下簡稱份額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為基礎設施基金、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服務的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出具的文件和專業意見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及本所會員應當加強基金投資者保護,通過多種渠道開展投資者教育,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基金投資。
投資者買賣基礎設施基金份額,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以及本所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本所依照相關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辦法、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定、上市(掛牌)協議及其所做出的承諾等,對業務參與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義務人、專業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及其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監管對象)實施自律管理。
第七條 基礎設施基金的登記結算相關業務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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