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樓市新政全文一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原文內容
西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其預售資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企業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專款專用、封閉管理的原則。預售資金實行專款專戶存儲,優先用于商品房開發項目所需的建設施工進度款、設備材料款、繳納法定稅費等與本工程相關的費用。
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建設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存指引平臺,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
各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商品房開發項目預售資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按工程建設進度核撥預售資金,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執法監察。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賬戶管理、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對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與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相關事宜。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全部直接存入專用監管賬戶進行監管,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設賬戶收存購房人的購房款。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實行全額、全程監管,對用于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實施重點監管。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由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工程建設成本等實際情況綜合測算確定,但不得低于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公示的西安市住宅單方工程造價乘以申請預售許可樓幢的建筑面積(以房產測繪成果報告為準)的數額,全裝修項目還應增加裝修成本。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市場價格變動,適時調整重點監管資金最低額度計算標準。
超出重點監管額度部分的資金,在保證項目按期竣工交付的前提下,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提取自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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