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樓市新政全文一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原文內容(2)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始,至開發項目監管樓幢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后止。
第二章 專用賬戶設立及監管協議簽訂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按照申請預售許可批次及開發項目樓幢范圍,與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監管銀行簽訂三方《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應作為《商品房預售方案》的內容,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一并提交。
第十三條 監管賬戶設立應當遵循一次預售許可對應一個監管賬戶的原則。同一開發項目(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名稱為準)在一家監管銀行可使用同一個監管賬戶。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時,應向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提供以下資料:
(一)監管項目工程預算清冊;
(二)工程進度計劃及對應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
(三)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合同;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如有項目開發貸款,原則上應選擇開發貸款銀行作為該預售項目的監管銀行。
第十六條 監管賬戶一經設立,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如確需變更,應由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開發企業、監管銀行三方協商同意后解除原監管協議,同時按要求重新簽訂監管協議,將原資金賬戶中的預售資金全部轉入變更后的資金賬戶,并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
第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認購協議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憑商品房預售資金交存指引平臺打印的預售資金交存單,通過監管銀行售樓部臨時網點、營業網點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監管賬戶。
購房人貸款購買商品房的,開發企業應將監管賬戶提供給貸款銀行,貸款銀行核實后,應將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監管賬戶,嚴禁私自留存或劃轉至其他賬戶。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人通過商品房網上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由購房人將商品房預售資金(不含待發放的按揭貸款及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購房款)交存至監管賬戶。
第十九條 監管銀行要根據貸款發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監控購房貸款入賬情況,對明顯超出一般貸款發放期限的,要及時向項目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報告。
- 上一篇:小米新logo寓意是什么?小米為什么改品牌圖標logo?
- 下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