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樓市新政全文一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原文內容(3)
第四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 使用及解除監管
第二十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計劃應根據工程施工計劃及施工合同所約定的付款時點制定,原則上應按照主體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等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商品房開發項目建設進度核撥。完成主體結構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0%;完成竣工驗收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5%;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前,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99%。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可以申請提取剩余1%的重點監管資金。
7層以上(不含7層)的建筑,增加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節點、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二節點,累計申請使用資金額度分別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和35%。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和實際情況,在上述比例范圍內,開發企業可分多次提取預售資金,確保各階段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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