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賣保險將受限!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出爐 非保機構"擦邊球"設五條紅線
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為有效防范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互聯網保險業務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范內容包括:
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
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
規范保險營銷宣傳行為,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
全流程規范售后服務,改善消費體驗;
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殊業務規則”;
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要點一:滿足以下三條件才算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
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
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辦法》針對三種常見的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
一是在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活動中,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提供咨詢服務的,其服務行為應同時滿足采用相同方式開展保險銷售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的保險監管制度中相關業務行為的規定;
二是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
三是其他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執行。
另外,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要點二:這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對保險機構也有要求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從經營范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定。
要點三: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需滿足五大要求
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此外,《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
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
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要點四: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劃定“五條紅線”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劃定了紅線:
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
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
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
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
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要點五:朋友圈賣保險要經所屬機構授權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
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
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金融營銷宣傳等有關規定。
關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
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
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于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
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
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
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要點六:銷售產品范圍、經營區域均有限制
互聯網保險發展迅速,監管制度需要為未來的發展預留政策空間,《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范圍做了原則性規定。
銀保監會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銀保監會會將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要點七: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提出全流程要求
《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的全流程提出經營要求和服務標準:
一是要求保險機構配置充足的服務資源,保障與產品特點、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后續服務能力;
二是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告知消費者售后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
三是對售后服務進行全面規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標準,改善消費體驗。
要點八:保護互聯網保險創新
互聯網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辦法》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一是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讓保險與場景、技術合理融合;
二是鼓勵拓展數據信息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
三是支持保險機構提升銷售和服務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營網絡平臺提供消費者在線評價功能,為消費者提供參考;
四是支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基于數據創新應用的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
五是推動監管部門在有效防范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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