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全文一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全文:
人社部發﹝202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
為促進年金市場健康發展,實現年金基金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商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現就調整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建立的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財產限于境內投資和香港市場投資。
境內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債券回購,信托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養老金產品。
香港市場投資指年金基金通過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資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指依法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可交換債、(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上述資產發行方式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
四、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國債,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等流動性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二)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信托產品,債權投資計劃,債券基金,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等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40%。已計入流動性資產的不再重復計入固定收益類資產。
(三)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含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40%。其中,投資港股通標的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20%;投資單只股票專項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
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四)投資信托產品、債權投資計劃,以及信托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以及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
(五)專門投資組合是指將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于銀行存款、信托產品、債權投資計劃或者存款型、信托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中的一類產品而專門設立的投資組合。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一)款5%流動性限制。投資信托產品、債權投資計劃或信托產品型、債權投資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第(四)款30%和10%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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