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全文一覽(3)
十三、年金基金可投資的債權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履行完畢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二)投資合同應當包含明確的“受益權轉讓”條款。
(三)信用等級不低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于A級的信用級別。
(四)投資品種限于銀保監會認可的信用增級為保證擔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級的情況。
(五)發行債權投資計劃的公司應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場信譽和穩定的投資業績,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十四、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任一投資組合或者養老金產品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或者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
(三)投資組合、養老金產品不得買入股指期貨或者國債期貨套期保值。
十五、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投資組合或產品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投資不符合投資比例要求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因信用等級下降等因素致使年金基金所投金融產品不再符合投資條件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評級報告等信息發布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金融產品的估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七、年金基金投資應當按照穿透式管理要求,明確約定投資的底層資產符合年金基金投資范圍,不得多層嵌套。其中,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可不受本限制。
十八、投資管理人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募集資金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產品結構簡單,基礎資產清晰,信用增級安排確鑿,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并實行資產托(保)管。投資管理人應當優先投資在公開平臺登記發行和交易轉讓的金融產品。
十九、企業年金計劃委托人、職業年金計劃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指定管理人配置金融產品。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年金基金資金長期、穩定的優勢,發揮自身專業能力,著眼長期,實現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法人受托機構、企業年金理事會應當做好計劃層面風險防控,確保資產配置比例符合相關規定,提高大類資產配置能力;托管人應當認真履行投資監督職責,督促合規運作,維護資產安全;投資管理人應當加強風險防范,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投資有關金融產品時,不得與當事人發生涉及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年金委托人的利益。
二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同時廢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第六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92號)第三章、《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以及《關于企業年金基金股權和優先股投資試點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64號)中與本通知不符的內容依照本通知相應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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